[摘要] 某電力項目資產評估的實踐表明:國家電力公司每年頒發的《火電、送電、變電工程限額設計控制指標》是考核電力資產評估結果是否合理、可靠的重要依據;電力資產評估應貫穿系統工程的思路;要注意更新重置成本的選擇與功能性貶值的量化;應正確掌握進口設備資產評估的替代法則。
近期開展的某電力項目資產評估,包括6個發電廠,總裝機容量453萬kW.其中有熱電聯供的抽汽式機組、背壓式機組,也有承擔基本電負荷并能滿足電網調峰需要的凝汽式機組;有50年代末原蘇聯制造的單機容量為25MW、50MW機組,也有60~90年代國產的單機容量為25MW、50MW、100MW、125MW及引進型的300MW、600MW機組,還有90年代末從德國西門子公司進口的單機容量為125MW雙抽汽機組。可見,該項目的資產評估所涉及范圍之廣為近10年電力資產評估之最。該項目資產評估工作也為電力資產評估人員提供了一個較為全面的鍛煉機會。現就該電力項目資產評估過程中遇到的幾個問題以及如何處理作一介紹。
1 《控制指標》是評估大機組的重要依據
《控制指標》是指國家電力公司每年頒發的《火電、送電、變電工程限額設計控制指標》。不言而喻,《控制指標》不僅是電力建設動態管理、可研及初設控制額度、投資估算、編制宏觀規劃、控制工程投資時的依據或參考,而且是考核電力資產評估結果是否合理、可靠的重要依據。
例如:當我們采用重置成本法完成單機容量為300MW或600MW的火電廠重置全價估算后,就必須以其kW造價來對照《控制指標》中的綜合限額設計控制指標(如4臺300MW國產引進型燃煤機組為3969元/kW),若發生較大的差異,則應檢查其重置全價估算過程中有無失誤,進而作出必要的調整;或在評估報告中予以對比分析,說明其原因。
又如:當我們面對著收集到的由于激烈市場競爭產生的相同設備而有不同投標價或合同價時,就必須以《控制指標》中推薦的主設備參考價格為依據,剔除不正常的價格因素,確定主設備在評估基準日的合理出廠價。如該項目某電廠的2臺2008t/h鍋爐,因是制造廠首次制造,成本比以后制造的要高。原合同結算價為21750萬元/臺,而其他電廠的合同訂貨價和制造廠近期投標價為18000~19500萬元/臺,《控制指標》1999年的參考價為18167萬元/臺。經查詢制造廠有關部門后,根據評估的替代性原則(如果同一資產或同種資產在評估基準日可能實現的或實際存在的價格標準有多種,則應選用最低的一種),最終確定該鍋爐這次評估的設備價為18500萬元/臺。對中小機組的發電廠,《控制指標》雖對其kW造價、主設備參考價等未提供數據備查,但可利用近年來電力建設統計資料,考核其評估結果的可靠性。
2 按專業系統的子系統評估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電力項目是技術與資金雙重密集型的系統工程,電站設計的技術成套與電力設備的供貨成套,均是貫穿了系統工程的思路。如通常所說的“鍋爐島”、“汽機島”等,就是按專業系統及其子系統劃分的。發電廠的資產評估方法,也應貫穿系統工程的思路,這是資產評估科學性的一個重要方面。但目前國內許多發電廠的資產評估,因受重置成本法的老框框制約,人為地把專業系統中的各個子系統單列出一臺臺設備予以評估,這樣做,既不符合實際情況,又徒然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如燃料系統中皮帶機系統,各路皮帶的劃分均是以皮帶寬度為設計與訂貨主要參數,因而估算皮帶機系統的重置全價,就可把皮帶寬度相同的各路皮帶視為同一個子系統,用它們的合同總金額作為估算它們重置全價的一個計價依據。又如熱控系統的設計,是按熱控的功能要求劃分為一個一個子系統,訂貨時又按設計要求與供貨商簽定一個一個小成套合同。有些合同既規定了供貨商供貨,又規定要負責安裝調試直至移交生產。可見,這些合同金額不單是設備價,還包括了運雜費、安裝調試費。因而,在估算它們的重置全價時,必須考慮熱控的小成套(子系統)和合同價的特點。
至于如何測算子系統的成新率,通常采用加權平均法求取子系統中各主要設備的綜合成新率,作為子系統整體的成新率。必須指出的是:評估的專業系統、子系統的劃分須保持與設計技術成套、設備供貨成套的一致性,否則會引起資產帳面管理的紊亂;在評估前期的資產申報明細表中就必須按專業系統、子系統排序填報。實踐表明,按專業系統的子系統評估,不僅必要,而且可行,還可避免采用單臺申報評估方式所經常發生的重項、漏項而帶來的資產量增減,也便于對照《控制指標》所列的各系統控制的參考值進行考評。
3 更新重置成本的選擇與功能性貶值的量化
資產評估準則規定,在同時可獲得復原重置成本(用原來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標準、設計、格式及技術等,以現時材料價格復原購建該項全新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和更新重置成本(利用新型材料,并根據現代標準、設計及格式,以現時價格生產或建造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資產所需的成本)的情況下,應選擇更新重置成本;在無更新重置成本時,可采用復原重置成本。
如該項目中的7臺國產125MW機組,均為上汽廠、上電廠的早期產品,目前該廠生產的是已經數次優化改型的產品,因此,我們在評估這些機組時,理所當然選擇更新重置成本,即以上汽廠、上電廠現時生產的125MW機組的出廠價,作為評估機組的重置設備價。必須指出:裝置這些機組的電廠雖不同,但都在同一地區,因此估算這些機組安裝工程費所套用的定額與取費的費率均是相同的,即它們的安裝工程費是相同的,但它們的重置全價因運雜費、其他費用、資金成本的不同仍有差異。
同理,在估算某地區的電站鍋爐的重置全價時,只要蒸汽參數、煤種、結構、供貨范圍、制造廠相同,則它們的現時出廠價也應相同。如該項目某電廠4臺1025t/h鍋爐,與該地區的另一個電廠2臺1025t/h鍋爐,因它們的蒸汽參數相同,均燃神木煤(摻燒大同煤),均采用四角切圓燃燒、鋼結構懸掛式的露天布置,供貨范圍又相同,故它們的出廠現價應該相同,但它們的重置全價因運雜費、其他費用、資金成本的不同也是有差異的。
由于所評估的設備選用了更新重置成本,則在測算它們的成新率時,就必然要計入它們的功能性貶值。必須強調的是:功能性貶值的量化至關重要,切忌定量的隨意性。具體操作時可從所評估的老產品與現時產品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對比著手,逐項量化,最終得出貶值的大小。
4 進口設備的評估與替代法則的應用
通常,我們把外國制造的設備都統稱進口設備。鑒于進口設備來自不同國家、不同渠道、不同年代,因而同一類進口設備的功能、壽命差異很大。如我國在50年代開始與原蘇聯、東歐各國開展的易貨貿易進口的設備,與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近年來從西方先進國家購置的設備差異很大。因此,對進口設備的評估應采取區別對待的方針。
進口設備須從質量、性能等方面與國產設備對比。凡質量、性能方面等于或低于國產設備的,則用國產設備替代,如用國產CC25機組替代原蘇聯制造的BΠT25,并用國產設備的現行市場價作為估算重置全價的基價,在進而測算其實體性貶值有形損耗、功能性貶值無形損耗后,得出其評估值;凡由先進國家生產的,質量、性能等方面優于國產設備的進口設備,其重置全價的估算,須從該設備的目前FOB價或CIF價開始,分別計入海運、保險費、進口的稅費、國內運雜費、安裝調試費、其他費用及資金成本,其評估的經濟壽命年限通常取得比同類國產設備的要高一些。須注意的是:有些進口設備的外國制造廠家在中國有分銷點時,其分銷點所報的設備價格為含進口稅費的價格;有些進口設備的合同中規定由外國供應商負責運輸到國內安裝地點(目的地價),并負責設備的安裝調試,則不必另加運雜費及安裝費(合同中已含此部分價格)。
5 電力資產評估的若干注意事項
5.1 評估熱電廠,必須驗證“熱電比”和“總熱效率”2項指標是否達到國家規定值,凡達不到國家規定值的熱電廠,應考慮其經濟性貶值,其配置的熱電機組按國家規定應視同為凝汽式機組,也要考慮其經濟性貶值。有的熱電廠內,既有熱電機組,又有凝汽機組,如該電力項目的某熱電廠,既有雙抽汽的25MW、50MW供熱機組,又有100MW、125MW、300MW凝汽式機組,在資產評估時應按規定區別對待。
5.2 根據電力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發電機組正式投產前,大機組有168h的性能考核試驗和半年試生產期,故機組實際啟用日期與機組正式投產日期(也就是正式移交資產給電廠進行管理的日期),客觀上存在著一定的時間差,因而在測算成新率時必須考慮這個修正因素。
5.3 測算電力設備成新率時,評估人員必須對成新率的影響因素作一科學分析,統一認識,商定各類主要設備的成新率因素及這些影響因素量化值上下限,減少隨意性,增加可操作性。
5.4 評估已進入老齡期或超齡服役的老機組時,應在核實歷年來更新改造(修復)費用的基礎上,收集、分析歷年來更新改造的內容和目前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設備現狀)后,用年限法計算出不同時期對機組所作的更新改造部位的分部理論成新率。再根據各部位對機組所占的權重,用加權平均法得出機組的理論成新率,隨后據各種成新率影響因素,即與新產品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對比予以修正,得出機組綜合成新率。當然,如果電力主管部門對所評估的機組作出了壽命評估(尚可使用年限),則就大大簡化了該機組的成新率的評定。